为加强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工作,促进对外联系和交往,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厅字〔1998〕4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热情周到、诚恳、有礼貌,但不铺张,俭朴实际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指示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接待中的奢侈浪费和讲究排场的行为。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各种公务接待活动,如上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校际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经验交流;外事活动中的友好访问、礼尚往来、合作交流等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和方法。凡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属党委领导带队的,由党委办公室组织接待;属行政领导带队的,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接待;来访人员属系、处或以下人员的,由学校对口的系、处部门组织接待。国外来访人员由外事处组织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是否需要校领导出面,由党办、校办、外事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来访人员是否需要宴请,由出面接待的校领导决定,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条 接待标准要本着俭朴节约的原则。国内来访人员一般安排在校内就餐和住宿(费用自理)。需宴请的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每人每餐标准在50元。国外来宾的接待标准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用由外事处支付。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负责接送的驾驶员,原则上不参加宴请陪餐。驾驶员可发误餐补助费15元/天。
第七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核算制度和手续。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公务接待专项经费,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单独列项,接待费用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接待部门根据接待需要,填报“公务接待经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部门按照经费预算安排接待活动。
第八条 财务处按规定根据“公务接待经费审批表”的预算,审核接待活动的有关票据,经财务主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若不按规定,或超过标准接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