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用、高效、安全、可靠地运行 ,提高公文、信息的数字化传输效率,切实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办法(试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化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学院、部、处、室、馆、所、以及使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附属中小学。
第三条 使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安全,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涉密信息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网上办公开户对象为在职党群、行政部门科以上干部,学院党政领导、高职教师、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以及工作需要的其他行政人员。网上办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纪律和网上办公纪律,违者将取消其网上办公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五条 网上办公系统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政务信息发布和交换的平台,严禁利用此平台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言论、图片等信息,严禁传播涉密信息和造谣、中伤、抵毁、污蔑学校和他人的言论。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包括:
(一)上级机关、校内各单位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和学校拟发的非密级公文。
(二)上级机关、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编发的信息、期刊、杂志等。
(三)学校下发的会议通知、督办查办件等。
第七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发布)的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公文不从网上传输。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各部门发送的信息必须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按照逐级传递的原则发送到主办的职能部门信箱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发送请示类的电子公文。学校下发的文件信息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布,原则上不发布到所有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电子公文后,应及时进行处理。若有并行的纸质公文,应与电子公文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处理电子公文时,应做到急件急办,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紧急公文主办单位可发送催办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磁盘、光盘等)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与纸制公文的使用与保存相同;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由专人负责。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公文介质送外单位维护、维修。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比照纸质公文的销毁办法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网上办公工作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学院、各部门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自动化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增减单位和个人用户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校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具体负责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环境建设、应用程序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微机操作和管 理人员进行保密意识教育,对上网信息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学校安全,并为联网设备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办公人员每个工作日上午8:00—9:00、下午5:00—6:00应分别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查看一次收件箱和通知通告栏,及时查收电子文件,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外出要做好交接工作,严防误时误事;要做好电子公文的网上收发、登记、处理、归档等工作。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公文发送机关应利用其他通讯手段,通知有关人员查收电子公文。
第十九条 办公人员使用办公系统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上办公系统用户应定期对其收件箱的内容进行备份、清理,数量较大的图片文件应尽量减少分发用户数量并定时删除,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中心要保证办公网络24小时畅通。网络检修需要中断服务器时,应提前2天公告。接到各单位无法联入学校网络的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 在系统应用中有下列情形的,要酌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
(二)未及时上网处理电子公文,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擅自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领导正式签发公文的;
(五)擅自在网上传送禁止传输的其他信息、资料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