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信访条例》、《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并在职权范围内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改进工作、完善规章制度、纠正错误、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师生和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
第五条 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
第八条 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确需采取走访方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和学校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学校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校由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的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受理本单位负责的信访问题,积极推动、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并协助处理好学校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问题。各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校领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学校党委、行政交办和其他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向学校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学校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接待工作及接待后的交办、督办、落实工作;
(六)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
(七)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调研,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信访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制度建设及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九)适时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信访工作专门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
(四)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大信访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予以重用。要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切实解决信访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信访工作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原则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越级走访。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抓紧解决;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提请有关部门及时作出解释;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单位、多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确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上级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对学校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未按要求办理或无特殊理由超时办理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办公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超出正当来访范围的信访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通知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