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平、公正、公开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进行申诉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云南师范大学在籍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校设立的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下列办法设立: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奇数),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成人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各二人。主任委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可以连任;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学生申诉制度建设、受理学生申诉、文秘、档案管理以及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具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人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日起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以及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须客观真实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所在院(所)、专业、(原)班级、(原)学号等;
(二)申诉人家庭详细通信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作出具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被申诉人);
(四)申诉请求的事项;
(五)申诉请求的理由;
(六)相关的证据资料;
(七)申诉人签字、申诉日期;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申诉人委托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诉人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三章 对申诉的复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如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向学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具体复查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正当;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依据是否明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处理或者处分是否适当;
(七)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或者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以及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复查的案件,可以举行听证,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申诉人所在院(所)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会公开举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前1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听证会先由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陈述或者申辩,后由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诉人所在院(所)相关负责人答辩,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申诉人所在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依次相互质证、辩论。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诉人所在院(所)相关负责人和参加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第四章 复查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召集委员举行申诉裁决会议,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
第十七条 申诉裁决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申诉裁决会议不公开举行,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均不得参加会议。申诉裁决会议应当制作笔录。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笔录中载明投票情况,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八条 在申诉裁决会议召开之前,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认为如有委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在申诉裁决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正当理由。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系申诉人的近亲属、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申诉人陈述、被申诉人陈述、事实、复查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依据,以及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以及申诉的期限。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诉的复查过程、相关人员陈述、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意见以及公布前的复查决定内容等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诉人所在院(所)相关负责人。
送达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复查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共云南师范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云师大综〔2017〕7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